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
一、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
对于那些因罪行被宣告有罪而需服刑期的犯罪份子,并且同时被法院强制剥夺其若干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若此类人士在其刑罚尚未宣告终结之际再实施新的违法行为,通常需要经历数项重罪并罚的制裁。
在针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判决时,如果他们的主刑已经得以全面完成,而在执行额外的附加刑——即剥夺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再次犯下新的罪行,若此类新的罪行同样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这类被宣告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将不得不承担起倍加重的法律惩罚。
因此,对于这些被判剥夺政治权利后依然犯罪的人来说,他们所面临的法律制裁只会越发地严格与严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有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未满如何并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