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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394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在债务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这个关系到债权人债权实现与否的问题。相信读者会比较关心。下面由若悠网为大家解答。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是否有效

抵押财产诉讼保全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最好的办法是“查封”这部分财产。如果抵押担保解除,债权人就得以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实现权利。所以,规定对债务人已对第三人设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确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的财产是当事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对债务直接管领的财产的保全,实质上是对其财产所有权的保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后不得处分这部分财产,也是对其所有权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依据。

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的法理依据是民法物权中的抵押权制度。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与第三人设定抵押关系,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可以仍然由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影响其使用价值,而将其交换价值供担保之用。抵押权在经济上优于其他担保物权,在经济领域中被普遍认同,进而成为最广泛适用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既为债权人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进行保全,也为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债务入的抵押物进行保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对债务抵押物进行保全的程序和范围

债权人提出申请。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责令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驳回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债权人、债务入的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抵押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保金的抵押物的种类和价额,被保全的抵押物的具体处所。

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的,驳回申请,通知债权人并说明不予保全的理由。如果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人民法院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制作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书除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外,还应通知抵押权人。通知应告知抵押权人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以此抵押物受偿,否则要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产生如下效力,并立即予以执行。

第一,从人民法院通知抵押权人已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日起,抵押权人不得擅自对抵押物进行折价受偿。否则,人民法院应认定此行为无效,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第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中确定的被保全的抵押物,如果基车辆、船舶、房屋等财产,人民法院还应向产权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产权登记部门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不得办理被保全财产的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否则以妨害民事诉讼论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在保全裁定书的效力期间,债务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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