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期间每月允许探视一次怎么算
一、拘役期间每月允许探视一次怎么算
拘役刑罚通常由公安机关在其最近的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有权利每半个月到一个月回家庭居住一日至两日,同时,若参与工作则可适度地获得薪酬补助。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人员,他们有权每月离开拘役执行地点回家一日至两日,这部分休闲时间将计入拘役刑期之中。
拘役的具体时长应为一个月至上六个月不等。
而拘役的刑期的计算方法是从判决开始执行的日期算起。
在判决结果出来并正式生效之前,家属一般没有权探视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可以选择委托律师进行探视交流。
一旦案件判决完成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家属便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探访。
当嫌疑人被判处拘役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将会被送往看守所接受刑事处罚。
通常情况下,家属可以前往进行探望,但是各个看守所都有各自独特的规定方式。
《监狱法》第40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二、拘役期间可以减刑吗
拘役期间可以减刑。法律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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