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说是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一、讯问笔录说是犯罪嫌疑人怎么办
在处理犯罪行为时,我们应以积极的态度去配合侦查人员的例行讯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与罪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根据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在经过严格的审判,并被判定有罪的情况之外,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无罪。
此外,他们还拥有以下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权益:
1、被追责方权利:
从遭警方第一次盘询或是被采取人身强制手段之日起,犯罪嫌疑人便享有寻求专业律师的服务来获取相关法律咨询,以及申诉和控告等权利。
2、律师权:
公诉案件一旦被移交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便有权自行选择委托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人。
同时,检察机关必须在收到移送的相关案件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他们有权力委托相应的辩护人。
3、规避权:
对于检方工作人员中的亲人或是与此次事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如若怀疑这些人在司法调查过程中收受行为不当,或者违反相关规定而私下接见了嫌疑人及其委托人的话,那么犯罪嫌疑人完全有权利随时要求他们回避。
4、语言文字权:
在诉讼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需求,他们有权这么做。
5、担保请求权:
一旦被告人被束缚在监狱之中,他们便有权向监管机构申请保释候审。
6、与案件无关权:
对于与本次犯罪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明确拒绝提供答案。
7、解除强制措施权:
如果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戚以及指定辩护人发现检方实施的强制措施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他们有权提出解除该项强制措施的请求。
8、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权:
针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果,如果被告人对之存在疑惑,他们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抗议不起诉决定权:
当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被告人若对此感到不满,则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议。
10、核对笔录权:
对于书面记录的口供(讯问笔录),被告人可要求自行核对,以便确保其中内容准确无误,若见笔录有任何遗漏或者错误,他们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二、讯问笔录做完回家了是否还有事
影响多大取决于涉嫌的问题的严重性。
警察做完笔录,如果录笔录的人涉及的问题没那么严重,那就直接回家。笔录分两种一种是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笔录;讯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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