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过后,二次怀孕流产了,还会收监吗?
一、哺乳期过后,二次怀孕流产了,还会收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之具体规定,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在其消除之日必须接受收监处理,即,必须解除监外执行。
关于犯罪嫌疑人体内存留的胎儿在妊娠完毕后流产这一情况,申请监外执行并不一定能够得到批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此做出特殊要求。
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犯罪分子如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同时具备孕产妇身份、正在对婴幼儿进行哺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等条件时方可提出申请探监外执行,
然而,针对已流产的犯罪分子是否应获得此类机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哺乳期过后能否变更抚养权
无论哺乳期过后,只要满足如下情形都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自行变更抚养权;
2、直接抚养方因患病无力抚养,或虐待子女等不宜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形出现,一方或双方主动要求变更的;
3、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过后,二次怀孕流产了,还会收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