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怎么对待伤残警察
一、公安局怎么对待伤残警察
关于人民警察因公负伤后所享有的权益和保障措施,可归纳以下几点:
第一,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相关规定,伤残抚恤金应由颁发给该警察伤残证明的县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在伤残人民警察旧伤复发并入院接受治疗期间所需支付的伙食补贴以及经上级批准外出就诊所产生的交通和住宿方面的花销,已参保者将遵照工伤保险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如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之内,则相应的费用需由所属单位自行承担并妥善解决。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三十一条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伤残人民警察旧伤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伤残人民警察需要配制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二、公安局怎么去解除取保候审
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由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口头或者书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要求,并阐明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出现违反义务的情况。
(二)办案单位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三)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四)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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