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主动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
一、检察院主动取保候审坐牢几率大吗
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与其是否被起诉并无直接关联性,同时也无法准确预测其起诉的可能性。
这应取决于检察机关所掌握的全面的证据材料,若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标准,则其可能不会面临起诉。
以下列举了五种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依照刑法无法认定为犯罪的;
2.已超过刑法设定的追诉时限的;
3.根据宪法特许规定,已经获得宽恕与赦免的;
4.若属于需由当事人进行告诉后才能予以处理的犯罪行为,且未得到告诉或已经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已经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主动取保说明什么
检察院主动取保候审,这种情况说明犯罪事实轻微,取保候审以后,应当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接受讯问。
一、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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