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别
1.两者所面临的危险源有所不同:
对于正当防卫而言,其主要面对的危险源为人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潜在的危险来源则相对较为多样化,既包括人为违法行为,亦涵盖自然灾害及野生动物攻击等多元状况。
2.紧急避险相较于正当防卫具有更为显著的“被迫性”特征,须基于无法避免的原因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无需满足该条件限制。
3.在主体要求方面,紧急避险的执行者并非必须具备特殊的职业(例如警察、军人或消防人员);与之相比,正当防卫则并未对此提出特殊要求,每个人均享有正当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不包括什么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相同之处不包括:危害的来源,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行为指向的对象,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对主体的限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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