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司法机构将无法为罪犯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
这些情况包括:
1、存在严重扰乱社会安宁或者触犯其他性质严重、涉案情节恶劣的刑事犯罪的嫌犯。
2、对于累犯或者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通常也是不允许被保释的。
3、存在自残、自我伤害等行为以逃避法律调查的犯罪嫌疑人。
4、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该被告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
其次,如果被告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型惩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至于会引发公共安全危机;
再次,如果被告身患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此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影响社会安定局面;
最后,如果指控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尚未得到顺利解决,那么犯罪嫌疑人此时就需要接受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哪些情况不符合累犯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犯后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得认定为累犯;同样,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但犯后罪时已满18周岁的,也不构成累犯。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5年以后再次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只是酌定量刑情节。
二、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前罪与后罪是这三类罪之一,如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后罪是恐怖活动犯罪的,或者前罪是恐怖活动犯罪,后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均成立特殊累犯。如若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这三类犯罪,则不成立特殊累犯,符合条件的成立一般累犯。
(2)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因此,如果前罪是免予刑罚处罚,也不属于被赦免的,就不成立特殊累犯。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