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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82次

目前互联网络的普及,大量出现网络法律纠纷。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怎样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方,可以阅读下面文章。

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全的规范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三、电子证据原则

电子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也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其保全又具有独特之处。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以下五个原则,在实际操作时,该五个原则相辅相成。

(一)合法性原则

在当代的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并非唯一的诉讼价值,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价值。(3)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等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损害或者不必要的损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同时也为了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的公民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防止出现错误,使证据保全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4)只有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明效力。

(二)及时性原则

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极易被修改或者删除,而且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又使其可以通过网络迅速、无限次地传输,在传输、储存、处理的过程中,难免发生电子数据的破坏、灭失,如果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及时保全,就会增加诉讼成本。

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举证时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因此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较强的工作,若不及时固定证据,则可能因证据的灭失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效率成本原则

前文已论述了电子证据保全的及时性原则,其实就是效率问题;同时由于有些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很可能需要重要的设备或者需要相关专家做技术支持,这给电子证据的保全带来一定困难,增加了保全的成本;综合电子证据的特性,在保全过程中,要注意效率与成本的结合,因为诉讼的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做到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高的效率。

(四)完整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的保全既要全面又要集中,只有全面、完整地收集能够反映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证据所反映的法律事实更接近于客观事实。“完整性(Integrality)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一个特殊指标。完整性共有两层意义:一是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指数据的内容保持完整并且未被改动(不包括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一些必要的技术添加);二是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主要表现为:第一,记录该数据的系统必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第二,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系统对相关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第三,该数据记录必须是在相关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5)这方面可以参考福建伊时代电子证据保全系统,它在为申请人提供电子证据保全工作时,会提取用户操作时候的环境参数,如保存时间、IP信息、主机硬件信息、系统名、主机名、注册表、进程情况、网络连接情况、路由信息等。(6)这种保全方式保证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回报,这也是效率成本原则的要求。

(五)最小破坏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不能破坏原来的数据、系统及设备。一般情况下,保全电子证据都需要复杂的操作和专门的计算机软件来完成,经过检查、备份、分析、保全、证据后期处理等步骤,在此过程中很容易破坏原来的数据和系统,因此,在保全的过程中,要时刻铭记最小破坏原则。

保全规范: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类型,如今在案件中使用的是比较多的。但由于这类证据的特殊性质,就导致电子证据收集、固定比较麻烦,很多时候会出现真伪难辨的局面。建议,当事人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避免出现电子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况。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在这个过程中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来电咨询我们若悠网的在线律师,随时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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