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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7 阅读: 86次

一、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

该文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之间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首先支撑着这两种权利的法律行为以及行使权利保护的对象并不相同。

代位权主要用于约束那些未能充分行使自身债权的债务方以防止其资产流失,这种现象体现为债务人的消极行为;相比之下,撤销权则聚焦于债务人在管理和处置自己财产时可能产生的不当行动,尤其关注其积极采取的规避债务的行为,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资产。

其次,这两种权利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差异。

撤销权的行使是建立在债务人实际发生了处分财产来逃避债务的情形基础之上,而代位权应该被理解为债务人为保障自身到期债权权益的勤勉程度的体现,条件是债务方必须有怠于行权的情况出现,而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应处于已清算的状态。

最后,在效果层面,持有这两种权利的债权人在行使不同权利后取得的结果存在明显差异。

若债权人选择行使代位权,他/她将有权直接获取相关财产;但当债权人主张撤销权的时候,虽然其恢复了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但是对于成功撤销之后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比较有哪些不同

一、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1、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4)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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