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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特性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330次

证据是诉讼和打官司成功与否的关键。对于证据的重要性也是可以看的出。但是证据种类有哪些,也就是什么可以作为证据的材料。以便为打官司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证据的保全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若悠网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证据保全的特性

(1)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

(2)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是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

(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4)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叶自强在《公证制度》中把中国证据的保全分为三种形式:

其一,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

其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

一、什么是证据保全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该协议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

二、申请证据保全要什么形式要件

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形式要件:

1、权利人应当在诉讼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和所需要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特征、地点等。

2、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主要方法是由申请人交纳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对证据保全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法院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对物证或现场的保全,法院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画、拍照、摄像等;对有可能被毁灭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5、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采取保全措施。(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综上所述,证据保全依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证据保全的特性有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才能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若悠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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