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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0 阅读: 390次

诉讼保全由成为诉中保全,是在案件诉讼中提出的保全方法。而诉前保全则是在诉讼以前进行申请的一种保全方法。因此,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区别:

⑴可能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诉讼保全是由当事人申请,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

⑵提起的原因不同。诉前保全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则是因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⑶提供担保不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提供担保不是适用诉讼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⑷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小时内作出裁定;诉讼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可适当延长。

⑸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的解除,则是以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为条件,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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