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天数如何计算
一、刑事拘留的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与执行的刑事拘留情形,拘留的期限是依照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予以确定的。
若公安机关在处理被拘留的人员时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尽可能在拘留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那么提交审核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为1至4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频繁作案以及伙同他人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倘若经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其提请批准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
针对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通过批准,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相应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需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给人民检察院。
对于涉嫌搜集更多证据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将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若人民检察院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到被拘留的人员,如果认为有必要逮捕则需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倘若属于特殊情况,则逮捕的决定时间最多可延长至三个工作日。
若是无需采取逮捕措施,应立即释放嫌疑人。
最后,要是仍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依然会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办理工作。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不会超过十四个工作日。
而在涉及到流窜作案、屡次作案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时,拘留期限的上限可达三十七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否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不是。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被抓的那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从被抓的第二天起算。
《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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