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区别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虽然都同属于保全方式中的一种,但是不难看出他们的作用力是有所不同的,前者是对财产进行保全,而后者则是对证据进行保全。下面就由若悠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区别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区别
一、二者的性质不同。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前,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它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前者是人民法院固定、保护证据的强制性措施,后者则是法院采取的限制财产处分或转移的措施。
二、保全的目的不同。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有可能灭失或遭损坏的证据。任何民事纠纷的处理,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对认定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可能会由于自然人或人为的原因灭失或遭损坏,这就需要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正常途径之外,按照法律规定的特殊措施,对将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必要证据及时固定、保存下来,以作日后正确认定案情,作出公正裁判的依据,既保证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也是法院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顺利地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
三、二者所具备的条件也不相同。
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2、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3、欲保全证据必须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某证据对案件待证事实无丝毫证明作用,即使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存在,也不需予以保全。
而财产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给付之诉。其它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性。
2、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主观上的,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恶意行为或可能发生这一恶意行为。如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有出卖、隐匿、毁坏、转移、挥霍双方争议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的行为或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另一个是客观上的,即由于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时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或物品变质、腐烂、失效、造成损耗,也会为将来生效的裁判的执行带来困难甚至无法执行,否则将失去财产保全的意义。
3、在时间上,诉讼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
四、二者进行保全的措施不同。
证据保全是根据证据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如对物证的封存、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书证的复制或摘录,而财产保全则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及清点被冻结财产,并责令被申请人保管等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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