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一、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区别于危险源的类型:
在正当防卫的案例中,其危险源明确指向人为的非法侵犯行径;
然而,在紧急避险的情境之下,可能引发的危险源则具有较为宽泛的涵盖范围,它不仅包括了人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包含自然灾害、野生动物攻击等人为无法控制以及预测的危害。
当遭遇人为的非法侵犯时,若行为人选择对侵犯者采取回击以保护自身安全,那么这便被视作正当防卫的活动;然而,假如行为人因为规避这类非法侵犯而需要对第三方即在违法行为之外的个体造成损失,那这就归类到了紧急避险的领域。
2.对行为动机的要求区分:
紧急避险必须带有明显的主观被迫性,这是其与正当防卫的显著区别之一。
而正当防卫则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3.涉及主体身份的差异性:
相较之下,紧急避险的进行并不限制参与者的特殊身份(例如,警察、军人或是消防人员等)。
然而,正当防卫却并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每个人都依法享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合法权益。
4.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特殊考虑: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避险行为所保卫的权益必须要超过于其损害到的第三方的权益。
假如等同甚至低于所受损害的权益的话,那么避险行为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法律也无需对其加以特别保护。
5.行为实施对象的不同: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犯的发起者进行行动,而紧急避险则必须是对第三方当事人进行。
《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如下: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比较广泛,它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别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