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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6 阅读: 87次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是什么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之间的区别及其界限:

首先,前罪的犯罪主体通常限定于工厂、矿井、林业经营场所、建筑工程企业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而后罪的犯罪主体则为普通公民。

其次,前罪的行为必须要发生在生产、作业的具体环节之中,只要存在管理者疏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进行违规操作和冒险作业等因素,就有可能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而后罪的行为主要源自于日常生活中的用火疏忽大意,从而引发火灾。

此外,这两种罪名之间还有着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界限需要我们去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满足以下条件的,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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