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的条件及程序
一、口头传唤的条件及程序
合法的口头传唤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首先,务必在执行地点发现有不当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人;
其次,执行传唤命令的人员应当展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具体的传唤流程如下所示:
(一)当在消防执法过程中,有必要采取传唤措施时,相关负责的执法人员应当制定《传唤证》的呈批报表,上报给上级审批通过后,据此签发《传唤证》。
(二)待适当时候,执行传唤命令的相关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向被传唤者传送《传唤证》;被传唤者应当在《传唤证》的回执单上签字或者加盖印章,注明收到传唤的日期以便确认其是否知晓此命令。
(三)若被传唤者无合理原因拒绝配合或是逃避传唤,须经上级许可核准,方能依法实行强制传唤。
(四)当被传唤者到达办案单位后,应当立即展开审讯和调查取证工作,编制审讯记录,总共的审讯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
(五)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被传唤者,相关负责的人员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
在宣读口头传唤令时,相关负责人应当详细说明传唤的理由,并且在审讯过程中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口头传唤的三种情形
口头传唤的情形:一是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二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治安案件时,可以口头传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公安人员在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时,仍然要向其讲明身份,必要时出示工作证,然后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取证或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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