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后能不能不交罚金
一、认罪认罚后能不能不交罚金
刑法中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实施的罚款处罚,其执行不可视为空文,而是必须无条件的全部予以执行。
即便在法院出具的最终判决中没有明确提及对罚金的具体追缴要求,但这并不代表被告人无需承担向法院支付罚金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及司法实践,一旦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中关于罚金的负担义务,那么法院有权启动强制追缴程序。
在此过程中,若被告人力所不及无法立即缴纳罚金或有意隐藏个人名下的财产以逃避执行,那么法院有权在任何时候发现其存在可供执行的财务资源时,立即发动追偿战役。
若是犯人在刑期内并未充分缴纳所有的罚金,并且在此情况下具备执行的经济实力却拒不执行,那他们的减刑和假释申请将会受到严格审查,甚至有被判决无法获得减刑和假释的可能性。
反之,如果一个罪犯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完成财产刑的执行任务,那么法院也将给予他们适当的优惠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二、认罪认罚后律师还可以辩护吗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可以辩护的,而且可以做的工作非常多,辩护律师应当全面阅卷,了解案情,认真审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受到暴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等情况,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认罪认罚后能不能不交罚金”,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