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一、检察院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公安机构的行动具有监督职责。
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将主要利用三种方式进行监督:
首先,通过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环节,对公安局的工作行为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洞察整个流程中的每一个细节;
其次,在遇到涉及到重大犯罪事件或者其他特殊性的侦查活动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派遣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这些案件的初步调查以及分析讨论过程;
最后,人民检察院还会通过对诉讼参与者提出的关于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益,乃至造成人身污辱的行为的申诉,进行审查和处理,以此强化自身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如何进行行政诉讼监督
检察院应这样进行行政诉讼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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