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延长拘留期限是多少条
一、刑事诉讼法延长拘留期限是多少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于各类刑事案件程序方法的制定,详尽而精确地概括了审判过程中所涉及的全部程序环节以及各个事项所需要遵守的时限要求,涵盖了从案件审理到再审程序等众多环节。
同时,该法典也对拘留相关事宜的处理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检察机关与法院所为之行动均能在此法典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
对于公安部门根据权力规范所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以及实际执行过程,其拘留期限即为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获取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限,配合上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批准逮捕所需的时限,两者之和构成了最终的拘留期。
若公安机关认为需予以逮捕的被拘留者,必须于拘留后三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书呈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核实并批准逮捕申请,但如有特殊情况,则需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书面许可,此种情况下请求获得批准逮捕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或四天。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及相互勾结人员等重嫌分子,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审查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书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策。
针对其直接负责的调查案件,如果有被拘留人士,且其需求符合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标准,须在十四天内做出决定;在特殊状况下,该期限可延长为一天至三天。
如果确定无需加以逮捕的,需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对于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且其条件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士,应依照法定程序给予批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延长拘留期限是多少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