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是否开庭
一、公诉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是否开庭
再次开庭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以做出最终判决或裁定。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发回申请重新审判的案件,有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建由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以第一审程序为准绳,展开公正、公开且严谨的审判活动。而上诉过程中的人民法院如果发起了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决定,那么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此判决通知之日起,理应启动新的审判周期,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二、公诉刑事案件可以调解吗
公诉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的,但是需要其案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有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且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会处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案件;还有可能会处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除了渎职犯罪;还有犯罪分子在五年以内没有故意犯罪。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以及对于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诉讼权利,通常称为"公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诉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是否开庭”,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