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犯罪是否可刑拘
一、哺乳期妇女犯罪是否可刑拘
在实际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正在进行哺乳的妇女,虽可对其进行拘留处理,但实际上并无法实施。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处于哺乳期阶段的妇女,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严密监控形式予以逮捕,待到哺乳期宣告结束之时,再行进行拘役处理。无论女性是否处于喂哺婴儿时期,只要其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均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并无因正处于哺乳期间而得到宽恕的法律依据。出于对婴幼儿及哺乳孕妇的特定人道关怀视角,我国法律依然为处在这一特殊时期的妇女从事的违法犯罪行为设置了独特的法律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第二百五十六条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哺乳期妇女犯了诈骗罪如何进行处理
哺乳期妇女犯了诈骗罪后,尚未判决的,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被判刑之后,可以进行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妇女犯罪是否可刑拘”,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