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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二次退查是好坏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5 阅读: 83次

一、检察院二次退查是好坏

在针对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此引发的法律程序中,检察机关针对已提交至法庭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的重新审查与核实过程,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其称之为“补充侦查”。

然而,补充侦查的具体意义并不存在所谓的优劣之分,关键是要看检察机关在该过程中所期望取得何种关键性的证据信息,以期在案件的审讯过程中站稳脚跟。假设在补充侦查阶段发现定罪所依赖的证据材料尚未足够充分完整,那么对涉案的被告人而言,可以说这无疑是一个对于自身有利的消息;但是,若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量刑上需要增添更多有力证据支撑时,那么这对于被告人来说则未必是个良性信号。也有可能,在补充侦查结束后,法庭可能会依据所得证据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而可能会引发量刑加重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二次退查案件后如何处理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二次退查是好坏”,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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