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高利贷要什么证据
一、起诉高利贷要什么证据
对于起诉高利贷纠纷所需的案件证据方面,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首先,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如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或者借条、借据、欠条等;
其次是银行账户之间的交易记录,俗称转账记录,以及其它能明确债务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借款人与放款人在前期对借款的本金和利息进行清算后,应当将利息数额纳入后续借款的本金中,并重签债权凭证。
然而,若前期的利率未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新签署的债权凭证上所列示的金额就可以被认定为后期借款的本金。然而,如果有超过这一限制的利息部分,则不能再当作后期借款的本金对待。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在借款期限结束之后应当偿还的总本息额度都不应该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最开始以最初借款本金作为基础,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整段借款期间内产生的利息总额。若超出这个范围,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本次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起诉高利贷要哪些证据
起诉高利贷最重要的证据是利率,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对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高利贷要什么证据”,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