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案要哪些证据
一、介绍卖淫案要哪些证据
在审理介绍卖淫犯罪案件时所需的证据链中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详细陈述、真实有效的书证、实物物证、来源可靠的证人证言以及具有科学严谨性的勘验笔录等人证物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充分地查证核实后才能够被认可,并且以此作为揭示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和确定介绍卖淫罪的证据规格方面,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同时具备证实这一罪行构成必要条件的形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介绍卖淫案多久能结案
介绍卖淫案一般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能结案,至迟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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