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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在看守所最长时间有规定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4 阅读: 84次

一、关押在看守所最长时间有规定吗?

在通常情况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看守所监禁权限最长可达约一年半的时间,而公安部门对于被认定有罪的嫌疑犯的留置期不可超出一个月的期限。若在这一个月间能找到相关的犯罪证据,便需经过检察机关的严格审核和批准逮捕手续,但是如果未能发现任何有用的犯罪证据,便应立即释放嫌疑人。相反,若检察机关批准实施逮捕,则其许可范围不可超过七天,总计为一个月零七天的期限。对于已经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遇案情复杂且在这一期限内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的案件,该案可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并得到批准,得以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当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结束,他们将从不同角度审视和评估犯罪证据,然后决定是否将定性为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移送给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犯罪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那么将释放这名嫌疑人,整个过程共计四个月零七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关押在看守所算逮捕吗,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关押在看守所不一定就是逮捕。

因为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而且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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