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案件必须开庭吗
一、刑事再审案件必须开庭吗
1、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进行再审查时,通常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解决。这是由于这种形式能够更全面地听取各方意见和审判过程更为透明公正,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明确规定了当对已经生效的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疑义并请求启动再审程序时,必须进行开庭审理。而且如果是由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则其后续的再审程序应根据该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以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这样确定:即由哪个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就由哪个法院做管辖法院。一般是原一审、二审或者其上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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