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拘留最多多少天
一、审查起诉阶段拘留最多多少天
在检察官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被羁押人被关押的期限规定为一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重大且复杂的情况,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诸如延长十五天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值得注意的是,若嫌疑人本人能主动承认其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同时满足了快速裁判程序的所有必备条件的话,这类案件的被羁押时间一般都会被缩短至仅仅十天。而对于那些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来说,他们的关押时间最长可以延长至十五天,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羁押期总长度甚至可以达到十二十五天之多。换言之,所谓“羁押”,其实是指司法机构在终审判决之前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关押。这种羁押措施,基本上都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等决定之后,附属于拘留、逮捕等有可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基础之上的一种必然结果,而并非一种能够独立存在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会见当事人吗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需要会见当事人。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特殊情形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查起诉阶段拘留最多多少天”,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