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是哪条
一、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是哪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十六条详细阐述了人民检察院在处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各类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应相应采取的适宜措施。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在面对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时,常常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导致无法批准逮捕:
首先是被拘留的人员并不涉及任何犯罪行为或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是虽然涉嫌犯罪,并且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有力且充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其可能会面临短期内的有期徒刑或者不具备逮捕的必要条件;
再者便是一旦涉嫌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事实尚不够明确,证据也存在缺陷,并不符合逮捕行动所需满足的所有证据标准;
最后是若犯下的罪行理应受到逮捕遏制,然而并无事实足以证明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在孕期、哺乳期的妇女,那么此时是否批准逮捕就应当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诉讼法109条立案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不批准逮捕是哪条”,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