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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违约时如何计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3 阅读: 64次

一、担保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违约时如何计算

关于未能确定违约赔偿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合同对相关事项并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应考虑依照实际遭受损失来估算应付金额。

具体来说,在出现原本期望的服务或产品未按约定情况提供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应该按照之前的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若合同中缺乏此项规定或对此规定的解读存在争议,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根据合同涉及的标的物特性,以及所遭受损失的程度,合理地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新制作、更换、退货、减少商品价款或酬劳等形式的违约弥补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如何约定

担保合同中担保期限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限不能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否则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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