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又有新的案情会怎样处理
一、取保候审后又有新的案情会怎样处理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遭受新的犯罪行为而由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时,执行机关将依法暂时冻结其所缴纳之保证金;待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且其判决生效后,再有针对性地决定是否予以没收此部分保证金。
同时,针对被取保候审者违反应有的规定,该制度亦可区分具体情况,做出以下三项处理:
责令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撰写总结性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督居住,甚至对此类人员采取逮捕措施。取保候审是法律框架下设立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它通常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之中,实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尚未落网或已被拘禁但需变更强制措施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与掌控。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人员逃脱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因此他们必须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写下保证书予保证随时出庭应讯,对他们的限制活动或原本的拘役进行暂时性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后,被传唤是否会被拘留
不会被拘留。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在获得保证期间没有违反被保证的未决审判规定,派出所的传票属于日常事务,以了解最近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后又有新的案情会怎样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