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特定范畴中,我们特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辨识和界定:
(1)无真实货物买卖交易或未开展提供或许可接受相关应纳税服务活动的情况下,代为他人,代为自身,委托他人为其自身,或是协助他人间的相互介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或提供或许可接受相关应纳税服务活动,但在开具发票时,对数量或金额进行不实的记载和申报;
(3)在实质运营过程中尽管存在实际的经济活动行为,但仍将开具发票的责任委派给他人实行。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认定虚假诉讼罪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何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提讼,利用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者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有几个特点,首先,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为达到迷惑和法官的目的其次,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
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再次,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
如果发现有人虚假诉讼,应首先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一旦发现有人恶意虚假诉讼,应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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