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项法定证据类别分别如下:
第一类为物证,它是借助于实物本身所特有的物理属性以及视觉上的特性等外部形式来证实相关的案件事实真相;
其次是书证,即专门通过书面文献中所呈现出的信息内容,用以揭示出案件中的实际情况;
再者就是证人证言,这主要是询问每一个了解实际情况的人士,让他们就自己所知晓的有关案件的详情发表客观的陈述;
此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辩护;专家鉴定的意见;现场勘查、检查、辨识与侦查试验等过程产生的记录;
最后一类则包括诸如录像带、录音资料、计算机文件、移动设备内的数据等在内的视频音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等等。这些证据必须在经过严密的核实查证属实后,才能构成裁决案件的关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包括:
(1)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表现形式为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4)被害人陈述,在被害人是单位的情况下,由于单位缺乏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能力,故通常都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代替单位向司法机关做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只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专门人员作出的意见才是鉴定意见,是一种肯定性意见和倾向性意见。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