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欠债被起诉,老婆会受牵连吗?
一、老公欠债被起诉,老婆会受牵连吗?
针对丈夫因负债累累而面临诉讼危机,妻子将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问题,需要依据特定情境进行详细深入地分析。
以下是几种常见场景的解析:
首先,若是债权人认定丈夫的借款行为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这位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追讨债务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配偶的妻子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意味着她可能会陷入与债务相关的纠纷之中。
其次,如果丈夫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并且以他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因为此类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其他合法用途。
在此种情况下,妻子应当对此类债务进行共同偿还。
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存在。
举例来说,如果丈夫是因为从事赌博等非法行为而欠下的债务,鉴于这些款项并未投入到夫妻间或是家庭的共同支出,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责任范围之内,应该由举债的个人独自承担,妻子并不负责偿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丈夫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妻子没有关系,妻子无需承担偿还义务。
在这样的情况下,妻子就不会受到债务牵连,而只须向丈夫寻求赔偿;
至于如果在丈夫借款的过程中,妻子提供了担保,无论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担保人都需要对债务进行清偿。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如果债务人因借款问题在法院因无力偿还债务被起诉后,经过严格的司法审判程序,债务人仍然无法偿还款项时,为债务人提供一般担保的担保人才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连带担保则意味着,尽管资金的实际使用者是债务人,但只要其他人愿意对他们的债务进行连带担保,债权人便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偿还,也可以选择直接让担保人承担责任,甚至于可以选择借款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老公欠债被起诉,老婆是否会受牵连
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妻子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妻子是会受牵连的;如果该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则丈夫被起诉不会牵连到妻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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