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二审打回一审重审的还开庭吗
一、刑事案二审打回一审重审的还开庭吗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确实存在发回重审这种情况。
然而,这并非随意决定的,而是受到一系列限制因素的影响。
若二审法院对于一审判决中的上诉与抗诉案件存在异议,经过严格审理,如果发现原判决存在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等问题,二审法院或许会改变原有判决;而另一方面,二审法院也可能会以裁决形式将原案打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原审法院在收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决定后,再次做出判决,即使该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二审法院也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者裁定,而不能简单地再次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刑事案二审直接宣判吗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者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必须启动第二审程序。不过,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判决并不一定是直接判决。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处理。
1、维持原判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判太轻,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也维持原判;
2、改判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查明事实后可以改判;
3、发回重审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和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二审打回一审重审的还开庭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