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利有标准吗?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利有标准吗?
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中,尚未明确设立“侵犯个人信息罪”这一具体罪名。
然而,对于那些实施了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恶劣行为的不法分子,或可依据《刑法》中的相关条款,认定其所触犯的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此项罪名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的重要因素: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该罪行所侵害的核心权益乃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绝对安全性以及公民身份治理的健康秩序。
其次,从违法行为的客观层面来看,此类行为大都表现为非法获取、购买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而且这些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程度。
再者,在犯罪主体方面,无论是年满十六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是企业、团体等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方。
最后,从行为人的主观角度来分析,他们往往都是有意而为之,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却仍然毫不犹豫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一般有: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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