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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债务可以撇清给一个人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1 阅读: 116次

一、夫妻离婚债务可以撇清给一个人吗

倘若夫妇之间决定离婚,其中一位伴侣自愿承担全部的债务负担,那么,另一方能否获得债务豁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是配偶俩共同产生的债务,则在夫妇二人办理离婚手续时所达成的相关协议仅仅只对夫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并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因此,债权人依然有权向夫妇双方再次追究债务责任,这意味着,免除债务的责任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若是配偶中的某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明确表示过此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妇双方已经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达成了书面约定,规定这些财产始终归各自所有,并且,这个约定对于第三者是明知的,如此情况下,应当遵照约定执行,便可视为已获得免责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的对于债务在分割之前首先要区分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对于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离婚时由一方自己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如果双方无法协商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分割。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下列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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