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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5-01 阅读: 76次

一、刑事案件公诉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所谓公诉案件,是狭义上的刑事公诉案件,其意为由各级检察机构遵循相关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以惩戒犯罪者为目的,依公正程序向法院起诉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的案例。

原告方在启动该种诉讼机制时需要准备以下必备资料:

首先,应具备主要罪证资料,并且需根据被告数量按比例增加副本(或复印件)作为辅助呈堂;其次,必须提供原、被告二者详细且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最后,若委托人选择他人代理诉讼事务,还需要附上明晰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便核实其资格与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刑事案件公安局侦查时间最长可以有多长时间

刑事案件公安局侦查时间最长是七个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后,侦查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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