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收集证据标准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收集证据标准是什么
(一)用以证实行为人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的相关证据,具体包括行为人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以及户口簿等具有证明力的身份文件。
这些证据能够明确揭示行为人已经达到了符合法定严格标准的刑事责任能力水平,从而使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这一严重罪行得以成立。
除此之外,由于行为人犯下这一罪行需满足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年龄高于或等于16岁的最低年龄限制,所以,行为人的身份证明也可以足以证明行为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时的实际年龄。
(二)用以确认与证明行为人持有特定主观意图的相关证据,主要依据于他们的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以及个人的主观意志。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这一类别下的一般性犯罪者来说,他们的主观心态往往很难进行准确判断,只能借助于他们的行动表现与动机阐述,以推断出关于其主观故意性的高低程度。
(三)用以确认并展示行为人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所做出的行为概述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将能够真实且生动地呈现出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与具体动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由以下四个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二、客观要件。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收集证据标准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