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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30 阅读: 73次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坐牢了怎么赔偿

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中,即便罪犯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受到了法律制裁,仍然需要履行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者在诉讼程序终结并且判决生效之后,有权依法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请求,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自身遭受损失的经济补偿。

此外,倘若被告的亲属或朋友自愿提供援助以代替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允许的。

另外,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或者有法定监护人,他们亦有义务替被告代为履行赔偿责任。

若被告已经亡故,那么他的合法继承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即如果债务清偿对象没有实际资产可供执行,且也找不到合适的个人或机构代替其承担偿还责任,则在被告服刑期间,法院可以暂时中止执行相关执行措施,等到被告刑期届满重获自由之后再恢复执行,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来处理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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