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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翻供的后果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5 阅读: 78次

一、一审后翻供的后果是什么

关于我方国家法律体系中,"翻供"即刑事诉讼阶段中被告或证人更改先前的陈述内容。

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则需要立足于个别情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

首先,就被告而言,本身仅因其翻供行为便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被告保持沉默以及揭示事实真相的权利,即便其陈述内容与原有的供述存在差异。

然而,若被告故意提供虚假供述以干扰司法程序,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其次,当谈及证人时,倘若他们在知晓事件真实状况的前提下,有意作出虚假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将有可能构成做伪证罪,并可能导致最高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最后,假如证人或被告经受胁迫或诱惑改变供述,这或许构成威胁、贿赂证人罪,涉事者可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罚;

倘若情节严重,则有可能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是否能提交

一审遗忘的证据二审能提交。

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审后翻供的后果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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