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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能撤销司法鉴定书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5 阅读: 75次

一、司法局能撤销司法鉴定书吗

当申请人或受托鉴定人员的鉴定申请尚未取得实质性的结果之际,有权申请撤回该项鉴定申请。

在这个特殊阶段,鉴定机构亦有权利据此予以受理和处理。

然而,若已下达相关鉴定意见,便不能再行撤销。

此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享有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或鉴定人员的鉴定申请的权力。

然而,针对已产生生效的鉴定意见,则并不存在撤销之说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2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1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二、司法局同意是否就能假释

不是这样的。假释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假释的程序。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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