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是打了人了怎么处理
一、警察要是打了人了怎么处理
关于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打人事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可区分以下四大类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若警方人员系在执行公务职责之时实施了该项侵害行为,则受害者可以选择以行政诉讼形式,请求相关部门给予国家赔偿;
其次,倘若警务工作者并非在上文所述情境下施暴,则受害者便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民事方面的补偿;
再者,若是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级别,便能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向审理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最后,若警察施暴行为造成了严重伤害(具体定义为重伤),且公安机关未能依法立案调查,那么受害者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构提请转交督促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人民警察均不得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在内的所列举行为。
同时,该法典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声明,即便是公民或团体对于人民警察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拥有向人民警察机关或向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而受理此类举报的相关单位应在获知情况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将最终调查报告反馈给举报人和控告人知晓。
并且,如若人民警察引起了上述法典第二十二条所罗列的各类不良行为,均须承受相应的行政处分;
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则需依法接受刑事审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二、警察要如何治乱发别人照片的人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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