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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55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后,法院、检察院是有权对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而当事人对审判结果不服的,也可以申请审判监督,那么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有哪些

(一)当事人等的申诉。

(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这里所说的来信来访。

(三)司法机关复查案件发现的错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办案质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或互查,或按上级指示进行必要的总结检查或复查。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全面复查或对部分案件的复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应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四)各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具有密切的关系,人民群众乐于向他们反映情况和要求。他们在视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过程中,以及在代表会议期间,针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提出的议案或者反映的冤假错案的材料,体现着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意见或反映的情况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重要的材料来源,迅速审查,并将是否提审判监督程序的决定报告权力机关。对权力机关交办的案件,还应报告处理结果。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介等对生效裁判提出的意见党政发信部门根据国家形势、政策方针的变化及司法工作情况所提出的关于复查某类案件的文件,当然应是提起再审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和依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等机关、团体转处的材料或法律意见书,也是再审材料的一个重要来源。有的省级权力机关已经制定有关律师执行职务的条例,其中规定律师机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复查的要求,有关司法部门必须复查并予答复。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主要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等,申诉是其中最主要的形式。

1.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申诉提出后,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特别关注: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按来信、来访处理。

(2)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3)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5)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6)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特别关注: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7)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3.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向检察院申诉的,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分别处理,依法审查,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经审查,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飞裁定确有错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申诉的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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