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看守所拒收后果
一、高血压看守所拒收后果
如若患有高血压且已达到法定标准,则通常情况下看守所不予接收此类人员进行关押。
而针对三级或三级以上的高血压病患,依据标准,若收缩压高达至少180毫米汞柱或者舒张压达到至少110毫米汞柱的话,看守所将严格遵照规定拒绝其收押。
然而,如果这类高血压患者出现了典型的靶器官损害,那么看守所同样秉承法规不予接收入舍。
其中较为常见的靶器官损害状况包括心脏、大脑、肾脏和视网膜等部位发生的相关疾病。
心血管病症主要包括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期及无症状心肌缺血,还有心力衰竭之类的问题;
脑血管疾病则涵盖脑梗塞腔隙、脑梗塞、脑栓塞、短暂脑缺发作以及脑出血等类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高血压 不予拘留规定是什么
犯罪嫌疑人有高血压能不能够拘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只是一般的高血压的,身体条件符合羁押的要求,可以进行刑事拘留。
2、若高血压可能危及该人生命或加重病情,并有医疗机构证明不宜羁押的,可以不予拘留而予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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