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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束,保全措施怎么解除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37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知道保全是什么,保全程序的启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保全的。那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进行保全的解除呢?应该怎么样才正确呢?应该怎样理解保全呢?当我们的案件结束后,保全措施怎么解除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件结束,保全措施怎么解除

案件结束,转入执行程序,保全解除。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二、申请财产保全后房产公司破产的解决办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的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认为必要时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

综上所述就是若悠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总结,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保全程序的启动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进行保全的。我们可以了解到保全解除的条件。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若悠网,希望以上资料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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