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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超额保全怎么办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61次

我们知道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在当事人起诉后,将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保全。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全是有一定的限制的。那么房子被超额保全怎么办,大多数人还不清楚发生这类问题该怎么解决。下面若悠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房子被超额保全怎么办

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保全异议,是指被保全财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保全不当或者保全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

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必须提交异议申请书,同时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保全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范文

当事人对法院超额查封可以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以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额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过这个额度查封。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人:于某某

异议人就上xx*区人民法院查封坐落于**路**弄**号**室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全措施。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于*年*月*日经房产中介公司介绍与被查封人人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由异议人购买了被查封人位于金弄号室的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xxxxx]。合同签订后,异议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额支付人民币250万元,其中代被查封人偿还了该房屋上的银行抵押贷款本息,其余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被查封人本人),被查封人将所涉房产交付给了异议人使用,并至xx市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交付了该房产过户的全部资料,经房地产登记处审核后出示收件收据一份。

2010年11月30日,xx房地产登记处寄给异议人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方知异议人购买的房屋被贵院查封。

异议人认为,被申请查封人将其所有的房屋已出售给异议人,作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且该产权过户登记的手续也已在实际办理之中,即异议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产。现因法院查封而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最后手续,异议人对被申请查封人有关涉案的借贷欠款事宜不存在过错,根据民诉法及最高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得查封已属于异议人的财产***路**弄*号**室的房屋,现法院已查封,异议人要求予以立即解除,以避免给异议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xx年12月15日

附: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2、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3、异议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复印件

4、异议人付款证明材料(代还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收条、发票、银行支付凭条复印件)

5、xx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复印件

6、xx房地产登记处的一份不予登记告知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超额保全的范围不宜直接相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法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诉讼相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申请过程中也应审慎对待他人的权利,慎重地决定是否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以及需要保全的金额,以免因错误保全或超额保全承担法律责任。

错误保全和超额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表现为利息损失。司法实践中,错误保全的损失较易计算。超额保全的损失,主流做法是直接相减,即用申请保全金额减去最终判决确定金额,以两者之间的差额为超额保全的计算基数。该做法易于操作,也便于向群众解释。

但是直接相减法也存在较大不合理因素,申请财产保全人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申请保全是否必要的认识,并不总是和客观实际以及法院的判断相一致。申请财产保全人对法律规定的了解或理解与法院认定存在差异,在适当的范围内应被法律所允许,否则,对申请财产保全人将过于苛刻,一旦法院判决确定的金额小于申请保全的金额,申请人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势必造成对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过度遏制,最终导致该制度无人敢用。

2.引入合理区间及应考虑的因素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范畴,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具有可归责性前提下,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较为妥当的是结合合理预见原则,引入合理区间。所谓合理区间,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结合具体案情确定的浮动区间,当申请保全人的申请金额与法院裁判金额不一致,但仍处于合理区间时,应认定申请保全人对财产保全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无须承担超额保全造成的利息损失。这样既强调了对被申请方利益的公平维护,又避免了对申请保全方课以过高的审慎义务,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和直接体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操作上,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区间,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做法,但基本原则是必须引入当事人合理预见原则,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实践中,可依据以下三个因素作出权衡:一是分析诉讼事由和起诉时既定事实。诉讼事由越概括,起诉时既定事实越少,表明双方对事实的争议越大,案情就越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申请保全人对各项赔偿数额的判断难度越大,判断失误应当承担的责任则应当越小,由此合理区间的上限可以适当调高,反之亦然。二是分析诉讼请求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金额之间的关系。两者差异越小,表明起诉的理由越充分,申请财产保全人的行为越具有合理性,因此合理区间的范围可相应扩大,以减轻申请保全人的责任,反之亦然。三是分析申请保全金额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金额之间的关系。两者差异越小,表明申请保全人越是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可归责性越小,因此合理区间的范围可相应扩大,反之亦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对于法院超额保全的当事人是可以提出保全异议申请书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异议申请书主要的内容有异议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请求的事项和事实理由。在审理超额保全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一些相关事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若悠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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