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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4-04-23 阅读: 89次

一、反担保存在什么风险

反担保制度,实质上是对于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对于债务者进行保护,确保其追索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

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后,如果债务者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就需要由作为担保人的第三方来承担担保责任。

此时,该第三方将转变为债务者的债权人,并有权向债务者追讨代替其向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然而,在实施追偿权力过程中,由于债务者无法按时足额的付款,可能导致追偿权无法实现。

为了保障追偿权的实现,第三方便可以在为债务者提供担保服务的同时,提出让债务者也为自己提供担保的合理请求。

此种债务者为担保人,亦即“反担保”的做法进一步增进了资金的融通与商品的流通,保障了债权的实现,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

一旦反担保制度达成,担保人便可向反担保人展开追偿行动,反担保人需承担相适应的反担保责任。

反担保追偿所涉及的范围如下:

1)担保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范围之内,代表债务者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费用,以及其他所需的必要费用。

2)上述用于偿付债务所支付费用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利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

要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如属于一般保证,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对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如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一般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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