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超期怎么处理民警
一、刑拘超期怎么处理民警
倘若民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实施了超期关押行为,那么他/她应该立刻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
参照《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中的明文规定,若有当事人发现同级办案机关存在超期关押的情况,应当立即按照本院检察长的审批要求,向相应的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而如果涉及到上级办案机关的超期关押问题,则需要及时层层上报至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六条
纠正超期羁押的程序:
(一)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二)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立即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五日内,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仍然超期羁押的,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刑拘超出37天了要做什么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者放人。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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